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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时间:2018-01-18       大    中    小      来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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