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便民信息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时间:2018-01-18       大    中    小      来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