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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1556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7-06-19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
标题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7-06-19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晋发〔2017〕2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山西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山西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推动山西经济发展朝“稳步向好、转型升级、振兴崛起”的方向迈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热力、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在政府定价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在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坚持稳慎推进。立足省情,统筹谋划,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本方案中所列改革措施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本方案所列改革措施全部完成,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四、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一)水价形成机制   我省水资源较为匮乏,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起以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改善水环境为核心的水价体系,推动我省绿色发展。   1.理顺各种用水比价关系,促进各类水源有序利用。合理的水源比价应为地下水价格明显高于地表水价格,地表水价格明显高于再生水价格。出台鼓励使用地表水的价格政策,工业用地表水价格应考虑适当的利润。农业灌溉用地表水价格应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加快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补偿合理成本的引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生态水保本、生活水微利、工业水合理的原则确定引黄各类供水价格,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保障引黄工程稳定运行。建立再生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再生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2.适当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明显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企业自备水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自来水价格。规范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按排水量计征。   3.对居民用水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5.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落实地下水价格政策,对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收取水资源费。   6.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电价形成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在国家统一部署下,逐步放开发电环节上网电价。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格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1.逐步放开发电环节上网电价。在规范省内发电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准许发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实现上网电价有序放开,增强发电主体市场活力。   2.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格在形成机制上分开。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3.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含发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继续加大现行大用户直供电实施力度,通过有序扩大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范围的方式逐步实现我省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市场化。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继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厘清和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加大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扩大阶梯电价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阶梯电价政策。在全省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   4.加大环保电价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对通过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促进我省和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三)煤层气价格形成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建立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体现资源稀缺程度、有利于加快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的价格机制,形成煤层气管网互联互通、全省统一的煤层气市场。   1.放开煤层气出厂价格,煤层气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   2.合理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及城市管道配气价格,使管道运输及城市管网企业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工业企业等大用户多渠道选择气源,气源价格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3.理顺煤层气与天然气比价关系,煤层气与天然气要同质同价。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约用气,出台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建设调峰设施的季节性价格政策,鼓励煤层气进入省内管网和城市公共配气管网。   (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   理顺供热价格,推进两部制热价,建立保障企业运行、促进节约用热、提高用热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热价形成机制。      1.合理制定热电联产企业供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保障热电联产企业正常运营。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鼓励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2.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供热销售价格。市、县政府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能源结构、社会承受能力、供热发展规划、节能环保要求、财政税收等综合措施,统筹兼顾,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3.加大力度推进两部制热价,促进供热节能,合理引导供热消费。由各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核定耗热量指标。对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城市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两部制热价。   (五)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价格形成机制。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3.建立医疗服务成本补偿动态机制。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逐步实现价格补偿合理成本。加强医药价格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政策改革应与医药价格改革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部分,医保、新农合要及时纳入支付范围,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系统和价格调整的对接工作。发挥医保的控费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有效控制医疗总费用的增长。   (六)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深化铁路、公路交通运输价格改革,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和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1.逐步放开地方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道路客运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完善站场收费规则。   2.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   3.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七)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   1.完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落实特定群体价格减免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颁布我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目录。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保持旅游景区的合理盈利和回报,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旅游业投资开发,促进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改革创新和全省产业结构调整。   2.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对殡葬服务、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殡葬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盈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等困难群众(上述对象死亡后选择火化的)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免费政策,逐步扩大免费范围,减免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养老服务应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服务收费机制,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经济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经营者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市场形成;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以委托协议方式合理确定。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全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免除学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4.尽快调整公办高校收费标准。优化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学费结构,引导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学校创新发展,探索研究高校按学分收费政策。      5.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有序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改革,取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事项。   (八)加强收费管理   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减少收费项目数量。      1.取消我省自行设立的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征收标准。   2.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行收费动态目录管理。对国家及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3.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4.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政策,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政策。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1.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现行《山西省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的依据,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   政府定价行为要严格遵循《山西省定价目录》《山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山西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   2.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3.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惩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1.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根据国家制定的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制定监管细则,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引导、约束经营者价格行为。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2017年起,在全省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4.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反垄断相关指南,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来源,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涉企收费检查、12358价格举报平台等收集线索。   5.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七、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在全面深化改革、强化价格监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1.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综合运用价格、财政、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增强价格调控的及时性、准确性,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积极融入国家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撑。积极参与全国构建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建设,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结合电力、水等领域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的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价格措施,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的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3.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积极落实我省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打好价格改革攻坚战。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总结评估,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二)完善配套措施   紧跟国家价格法制建设步伐,结合山西实际和价格改革、调控、监管工作实际,加强地方价格法规、规章的立法研究和储备,及时制定或修订我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价格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积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夯实工作基础,为推进价格改革提供坚强保证。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兜住民生底线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做好舆论引导   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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