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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7016 | |
发文字号:壶政发〔2017〕1 号 | 发文时间:2017-03-01 |
发文机关: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它 | 发布日期:2017-03-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
根据《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长财社〔2016〕78号)和《长治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长财社〔2016〕230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下达各乡镇、常平办事处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共计310万元。其中:面粉折合人民币199.25万元;救灾棉被4000套,折合人民币60万元; 救灾棉大衣1200套,折合人民币19.8万元;救灾棉衣800套,折合人民币12万元;救灾单衣1300套,折合人民币14.3万元;倒损房屋补助资金4.65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全部用于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和倒损住房等困难补助。各乡镇政府、常平办事处要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突出救助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救助,不得平均分配补助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补助资金。
二、各乡镇政府、常平办事处要及时下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严格防止虚报冒领、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和下拔要坚持受灾户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定、民政服务中心直接对户发放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政府、常平办事处要在发放结束后五日内对救灾物资发放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十日内以文件形式将发放总结及受灾户领取花名表纸质版加盖公章(附电子版)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对分配使用过程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滞留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