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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强化领导责任规范信访秩序打击非法上访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8-01-18       大    中    小      来源: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强化领导责任,规范信访秩序,促进依法上访,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深入开展领导接访、干部下访和“双包双联”、下乡住村活动,充分发挥“313”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畅通信访渠道,完善接待机制。对于信访群众,要热情接待,积极受理,逐项登记,耐心答复,认真解决,限期办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县和谐稳定。
  第二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抓、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六三”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承办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对本人包抓的信访事项要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凡是分管部门或包抓乡镇发生非正常上访,并损害壶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信访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依规、文明有序上访。上访人对于所要反映的问题,首先要到所在村、乡镇和职能部门反映;乡镇、村或部门解决不了的,可以到县信访部门反映,或向分管县领导反映;对于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推选3名以下代表反映;涉法涉诉的可向司法部门申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在县、乡受理解决期间,不得越级上访,不得群体上访,不得赴京非正常上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之规定,分别予以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拘留、劳教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组织煽动上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要从严从重打击。
  第四条 全县广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农村干部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参与各种非法上访活动。凡参与越级上访、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以及组织煽动上访的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农村干部,要在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分别予以停职停薪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全县广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知荣辱,自觉做壶关形象的维护者、稳定的促进者、发展的推动者。对于非法越级上访、损坏壶关形象、破坏壶关稳定的人和事,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勇于揭发,严查重处。凡积极检举揭发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本规定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中共壶关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壶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壶关县委组织部
                         壶关县公安局
                         中共壶关县委信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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