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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壶关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1-18       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壶关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7411

 

 

壶关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到壶关县投资兴业,根据《长治市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指导意见》(长政办发201612号)、《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长发201618号)和《长治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长政发201622号),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鼓励优质项目优先落户。凡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能耗低、真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要求的优质项目,特别是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投资亿元以上、达到投资效益底线、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年度依法依规缴纳费用县级留成部分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县发改局)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移落户。凡入驻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用,企业落地投产后给予定额补助,除市财政补助50%外,县财政再补助50%。对落地投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的产品由长治到港口的物流运输费用和港口仓储费,按市政府〔201622号文件规定给予5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80%。(牵头落实单位:县商务中心、县财政局)

3统筹保障项目用地。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境内兴办的各类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以上,县政府优先纳入供地计划,有关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落户企业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对省、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依法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牵头落实单位:县国土局)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招商项目领办责任制,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县级领导包联领办。落实“13710工作制度,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和项目办理动态跟踪,确保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特别是对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税收贡献大的项目或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保证为项目和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牵头落实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政府招商中心)

5设立项目贷款贴息补偿资金。凡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食品制造、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等产业项目落地我县,项目投产后给予建设资金产生利息3%的贴息补助。对获得县级以上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所属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牵头落实单位:县财政局)

6减免企业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期限,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涉及有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县级政府职权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50%收取。(牵头落实单位:县发改局)

7创新引进企业机制。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机制,凡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进入我县的企业,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分成部分,转入地政府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牵头落实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8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凡到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除确保国家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外,还可享受壶关作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一切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对新落户的国家鼓励性企业,自实现税收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其提供县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第六年按其提供县可用财力的50%予以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县财政局)

9支持企业吸收各类人才。落户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县、市级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民营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财政可连续3年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补贴。(牵头落实单位:县人社局)

10积极提供企业招工培训。对落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招工帮助,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对加工贸易企业招用本县籍人员进行初次培训的,除享受市级财政给予的30%补贴外,县级财政再给予10%的补贴。(牵头落实单位:县人社局)

11帮助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对落户到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均可享受我县保障性住房政策。(牵头落实单位:县住建局)

12促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1)用电方面。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类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2)用水方面。凡经县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未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环保部门认定后,免收污水处理费。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按我县工业用水价格下调3%-5%收取。(牵头落实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13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县长(分管副县长)主持的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指定相关部门限时抓好督促落实。(牵头落实单位:县政府招商中心)

14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到我县投资兴办产业类项目的引资人(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经审核确定,以引资额3000万元为起点,按《壶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县政府招商中心)

15建立企业考核激励机制。凡在我县兴办的项目和企业,在开工建设之前,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用地协议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用地强度、生产规模、建设工期、销售收入、上交税金等方面,如到期不能完成的,项目投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法拆除建筑物。(牵头落实单位:县政府招商中心)

本优惠政策由壶关县政府招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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