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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日期:2012-11-16
来源:
hb
浏览次数:9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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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单位名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类别
承诺项目
服务对象
面向法人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许可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报材料
1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表》(企业法人盖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
、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
、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
、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
5
个工作日)
—
复审核实(
5
个工作日)
—
核准登记(
10
个工作日)
—
收费发照(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办事地址
市政务大厅
收费标准
1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
0.8‰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的,超过部分按照
0.4‰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
300
元
3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
100
元(变更注册资本的按设立登记标准收费)
4
、副本工本费
10
元
5
、注销登记不收费
收费依据
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字
414
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
1999
〕
1707
号
协办单位
监管办法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0355-211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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