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进修校毕业可以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技校和高中(含职业高中)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党校纳入国民教育的本科、研究生学历,可以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5.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为合格学历。
(二)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普通话不做要求。
(四)教育理论要求
1、教育理论考试人员范围
(1)非学前教育专业或非幼儿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2)非小学教育专业或非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含免考人员)。
2、教育理论免试人员范围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在幼儿师范学校或幼儿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幼儿(学前)教育学、幼儿(学前)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在中等师范学校或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小学教育学、小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本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5)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不含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师范教育类或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
(五)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范围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相应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相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免测人员范围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如有相应学历教育在学期间教育实习(指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及学科的教学实习)成绩和教育教学实习(实践)表,可免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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