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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供水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日期:2015-07-17 来源:供水处 浏览次数:13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供水管理业务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力度,提升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工作作风,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基本要求,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能,努力树立供水行业良好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便捷、及时地依法获取供水管理政务信息,充分发挥供水管理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公开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方便群众、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三、公开内容及时限
(一)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领导分工;长期公开。
2、主要职能;长期公开。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政务公开工作承办股室及联系电话;长期公开。
4、政务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长期公开。
5、优化供水事业发展环境公开承诺;长期公开。
6、供水管理办事程序;长期公开。
7、处委会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公开。
8、供水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公开。
9、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重大活动安排、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10、供水信息、水事简报;长期公开。
 (二)内部公开的内容
1、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及时公开。
2、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及时公开。。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公开。
4、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时公开
5、饮水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1、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先由各股室提出,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公开形式
(一)内部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会议、文件、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二)外部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壶关县政府信息网》门户网、处公告栏等方式公开。特殊情况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开。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处部书记、主任任组长,副主任及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2、规范日常管理。政务公开办全面管理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对每次公开的内容进行存档;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内容;要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审查,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
3、严格外部监督。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同时,对外设立举报电话,进一步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受理举报股室:供水处办公室;举报电话:8778251)。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三)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壶关政府信息网》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取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供水处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壶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处委会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处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处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 处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处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务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壶关县供水处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处股室。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股室,股室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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