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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11-16 来源:hb 浏览次数:17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9-26 (
点击率51)
长劳社字〔2009122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积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省厅,《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261号)和《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行市级统筹后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是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批准具有合格资质的培训单位。并被指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服务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培训

1、政策法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按50元予以补贴。

2、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或30个课时),补贴标准每人按100元予以补贴。

3、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或120个课时),补贴标准每人按300元予以补贴;对专业性较强,培训时间超过150个课时的,补贴标准每人可按500元予以补贴。

(二)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晋劳社失[2003]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单位要制定具体培训大纲、具体教学课时内容以及规章制度。

2、要准确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3、要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职业培训机构在申报职业培训补贴时,首先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式四份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拨付。

(二)职业介绍

1、要准确填写《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2、要提供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一式二份。

职业介绍公共服务机构在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时,首先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式四份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拨付。

四、具体要求

1、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共服务机构来承办。

2、经办机构要随时对具体承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指导、督促,随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到课情况,各类专业培训情况、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的上岗情况,使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两项补贴的瞒报冒领。

附: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4、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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