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就业证件办理 2010-09-26 (点击率163)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分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办职业签证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件三个方面。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证机关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就业许可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指由外交部代理国务院授权的有权向国外发通知函电的单位)办理签证通知函电。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
第二步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程序为: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书及复印件、外国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第三步 办理居留证件。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确定。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的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两份;(2)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聘用意向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4)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6)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7)《台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外国专家证办理:企事业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
申报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2)聘请单位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报告;(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6)聘用协议或合同;文教专家需提交《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以及与聘用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专局统一标准聘用合同;(7)护照、职业(Z)签证复印件。
受理部门:长治市外国专家局
咨询电话:0355-2192566 0355-211774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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