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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日期:2013-10-08 来源:国税局 浏览次数:1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200911

纳税人名称

据实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或由税务机关提供

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承包租赁经营□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码

批准设立机关

工商执照发证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按照发文机关文号填写

开业(设立)日期

工商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工商执照标注的营业期限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

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工商执照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生产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见填表说明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据实填写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某某某

身份证

身份证号

财务负责人

某某某

身份证

身份证号

办税人

某某某

身份证

身份证号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某某某

某某某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经办人签章:某某某

20090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某某某

20090101

纳税人公章:

20090101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发证日期: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发证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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