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天气预报: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重点领域 > 企业服务 > 企业开办 > 企业优惠扶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09-17 来源: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176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长政发[201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薪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国务院、山西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一)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须逐年提高。(牵头单位: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强货币政策工具指引。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细化“两个不低于”目标的考核措施,并将总体目标任务和具体考核要求分解落实到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方可享受市场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法人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责任单位:银监分局)
  (四)实施风险补偿与奖励。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风险补偿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风险代偿损失给予补助,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银监分局)
  二、大力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五)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六项机制”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要求,细化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不断提升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分局,同时抄送相关机构、部门。(责任单位: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力度,研发类似助保贷业务等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和产品组合。全面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创新小微企业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可转让林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订单融资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创新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向抵押、信用、担保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销模式。加大对专业市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区、各类商圈、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的市场拓展,通过延时错时、“扫街”上门等方式,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十)大力加强信息服务。搭建完善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实时发布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促进银企对接。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征信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专门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不得对民营企业附加不合理条件。(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一)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集团,视财力情况增资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支持民营资本设立融资担保集团。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设立行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对担保机构审核授信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注册资本金的额度给予最大的授信比例。(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发挥好保险机构和各行业协会在增信方面的作用。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简化小微企业投保理赔服务流程。充分发挥各类信用增进机构的职能作用,提升小微企业信用级别,为发行债券提供支持。各行业协会要倡导联合增信,推动加强行业内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责任单位:各保险公司、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各商会)
  四、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十三)大力发展地方小型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地方法人机构转型发展,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股权改制,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以及县域、城镇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设立社区银行。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责任单位:银监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联)。
  (十四)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政策性银行要积极争取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和扶持政策。国有大型银行要完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股份制银行要把支持小微企业纳入经营战略和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加快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在我市落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社区”的市场定位,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和优势。(责任单位: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五)支持小微企业上市和挂牌。加大财政、税收、土地、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发挥政策综合叠加效应,加快小微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进程。对纳入上市辅导期拟上市中小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扶持资金。(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工商局、中小企业局)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运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其资本规模。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的企业,企业所在级次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的企业,其发行费用由牵头的市县(市、区)(含高新区)政府予以负担。(责任单位: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十七)支持和引导股权资本、创业资本与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加快建设长治市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企业“五位一体”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合法有序的股权转让平台,使企业实现股权的流动和增值。支持设立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小微企业。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国家立项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八)规范和降低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责任单位: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银行金融机构)
  (十九)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监管。对落实收费政策不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肃查处。重点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规定,以及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等政策。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督导,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责任单位:银监分局、物价局)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工作,拓宽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适当放宽批量审批机构限制。优先受理和审核与小微企业有关的准入事项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连续6个月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责任单位:银监分局)
  (二十二)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责任单位:银监分局)
  (二十三)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金融办)
  (二十四)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认真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36号)文件中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研究出台财政支持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励政策,并积极争取省级支持,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用好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金融机构)
  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六)提升小微企业素质。指导小微企业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尽量创造条件实现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
  (二十七)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广泛宣传和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和金融服务政策,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使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责任单位:金融办、银监分局、各银行金融机构)。
(二十八)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风险监管制度和监管考核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完善政府信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银行卡犯罪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做好反洗钱、反假币工作,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金融稳定工作体系建设,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三十)加强金融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由银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本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专题报市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
银行业金融机构)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上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2批)的通知

下一篇:企业优惠扶持

  相关信息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2017-12-2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清单 2017-12-21
·企业优惠扶持 2015-07-30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2014-09-17
 
 
晋ICP备09002130号
壶关县人民政府主办 壶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协办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技术支持:山西中联科创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府前街17号 电话:0355-8773210 邮箱:hgxzfxxzx@163.com

打开微信扫一扫

来微博关注我 @huguanxian

版权所有:中国壶关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