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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7-05-04 来源:招商中心 浏览次数:3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全面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营造全社会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在全县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到我县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PPP模式和捐资项目;
(三)已经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办结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并实质性动工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引进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5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3--5万元奖励;
(二)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1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5--10万元奖励;
(三)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15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10--30万元奖励;
(四)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20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30--50万元奖励;
(五)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到我县兴办产业类项目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落地开工后奖励引资人25万元,投产达效后再给予50--100万元奖励。
四、引资人认定和申报程序
(一)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1、凡符合招商项目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县政府招商中心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3、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奖励申报程序
1、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首先应到县政府招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引资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项目奖励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政府招商中心备案材料;
(2)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证明、投资合同);
(3)投资方在我县注册材料;
(4)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必须为当年签约、当年开工的项目。在年度下半年新签约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半年内开工的项目,可以在第二年跨年申领。
4、对引资奖励的认定由县监察委员会监督,县政府招商中心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5、公示。审核结果由县政府招商中心在长治招商网、长治招商平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壶关工作》、县电视台、政府信息公示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县政府招商中心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县政府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政府招商中心负责兑现。
5、奖金兑现。引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汇总统计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六、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一)引资人为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奖励标准50%奖励给单位负责人,50%奖励给单位干部职工。
(二)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社会自然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引资人。
(三)行政事业人员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奖励标准按比例奖励给引资人。其中:县领导引进的奖励80%,科级及以下干部引进的奖励100%,县政府招商中心干部引进的奖励50%。
七、本奖励办法由壶关县政府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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