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天气预报: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重点领域 > 社保领域 >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日期:2015-07-09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146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企业失业保险缴费须知

一、法律、政策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二、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得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4、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社会保险费。

5、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缴纳。

三、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上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信息
·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2015-07-0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 2012-11-16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11-1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2-11-16
 
 
晋ICP备09002130号
壶关县人民政府主办 壶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协办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技术支持:山西中联科创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府前街17号 电话:0355-8773210 邮箱:hgxzfxxzx@163.com

打开微信扫一扫

来微博关注我 @huguanxian

版权所有:中国壶关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