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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通知
    日期:2016-09-07 来源:卫计局 浏览次数:9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驻市和厂矿医疗机构: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省于2016年3月1日起统一启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为做好我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办理一个《生育服务证》可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后,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村(社区)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如本人需要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未婚先育的,可先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在补办结婚证后,如本人需要可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按照《条例》规定,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一)符合《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二)双方均为长治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三)一方为长治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我省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五)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证明(属本省户籍只需提供村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如属外省、市、区户籍需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乡(镇、办)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补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由乡级核实相关资料、县级初步鉴定后统一上报市级进行集中鉴定。

(七)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年龄在20-49周岁之间的夫妻,可以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在生育或收养之月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办)申请补领新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四、做好新旧证件办理衔接工作

(一)认真做好承接再生育审批工作。乡(镇、办)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6年1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需登记领证的仍发给原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发给原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生育行为,发放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新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2016年1—3月过渡期内生育并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仍为有效证件。

(二)切实做好便民办证服务工作。一要精简办证材料。除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材料外,各县、市、区不得再增加其他附加材料,凡擅自增加者属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全部纠正。二要限时办结。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办结。三要开展网上办理。推进计划生育证件网上预约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减少并逐步取消纸质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四要实行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委托他人或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代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五要加强窗口建设。乡(镇、办)要设立计划生育办证窗口。在办证场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八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实行首接责任制,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三)及时做好出生登记信息采集工作。健全出生信息动态采集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将住院分娩信息录入健苗网,并按月将出生、技术服务信息上报单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尽快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健苗网、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村(社区)要将登记的出生、技术服务等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到乡(镇、办),并由乡(镇、办)计生部门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办证工作督查,并把方便群众办证工作纳入年度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3月8日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驻市和厂矿医疗机构: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省于2016年3月1日起统一启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为做好我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办理一个《生育服务证》可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后,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村(社区)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如本人需要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未婚先育的,可先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在补办结婚证后,如本人需要可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按照《条例》规定,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一)符合《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二)双方均为长治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三)一方为长治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我省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五)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证明(属本省户籍只需提供村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如属外省、市、区户籍需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乡(镇、办)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补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由乡级核实相关资料、县级初步鉴定后统一上报市级进行集中鉴定。

(七)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年龄在20-49周岁之间的夫妻,可以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在生育或收养之月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办)申请补领新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四、做好新旧证件办理衔接工作

(一)认真做好承接再生育审批工作。乡(镇、办)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6年1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需登记领证的仍发给原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发给原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生育行为,发放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新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2016年1—3月过渡期内生育并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仍为有效证件。

(二)切实做好便民办证服务工作。一要精简办证材料。除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材料外,各县、市、区不得再增加其他附加材料,凡擅自增加者属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全部纠正。二要限时办结。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办结。三要开展网上办理。推进计划生育证件网上预约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减少并逐步取消纸质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四要实行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委托他人或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代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五要加强窗口建设。乡(镇、办)要设立计划生育办证窗口。在办证场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八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实行首接责任制,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三)及时做好出生登记信息采集工作。健全出生信息动态采集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将住院分娩信息录入健苗网,并按月将出生、技术服务信息上报单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尽快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健苗网、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村(社区)要将登记的出生、技术服务等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到乡(镇、办),并由乡(镇、办)计生部门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办证工作督查,并把方便群众办证工作纳入年度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3月8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驻市和厂矿医疗机构: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省于2016年3月1日起统一启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为做好我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办理一个《生育服务证》可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后,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村(社区)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如本人需要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未婚先育的,可先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在补办结婚证后,如本人需要可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按照《条例》规定,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一)符合《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二)双方均为长治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三)一方为长治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我省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五)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证明(属本省户籍只需提供村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如属外省、市、区户籍需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乡(镇、办)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补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由乡级核实相关资料、县级初步鉴定后统一上报市级进行集中鉴定。
(七)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年龄在20-49周岁之间的夫妻,可以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在生育或收养之月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办)申请补领新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四、做好新旧证件办理衔接工作
(一)认真做好承接再生育审批工作。乡(镇、办)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16年1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需登记领证的仍发给原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发给原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生育行为,发放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新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2016年1—3月过渡期内生育并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仍为有效证件。
(二)切实做好便民办证服务工作。一要精简办证材料。除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材料外,各县、市、区不得再增加其他附加材料,凡擅自增加者属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全部纠正。二要限时办结。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办结。三要开展网上办理。推进计划生育证件网上预约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减少并逐步取消纸质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四要实行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委托他人或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代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五要加强窗口建设。乡(镇、办)要设立计划生育办证窗口。在办证场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八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实行首接责任制,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三)及时做好出生登记信息采集工作。健全出生信息动态采集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将住院分娩信息录入健苗网,并按月将出生、技术服务信息上报单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尽快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健苗网、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村(社区)要将登记的出生、技术服务等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到乡(镇、办),并由乡(镇、办)计生部门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办证工作督查,并把方便群众办证工作纳入年度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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