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二)基本内容
1、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3)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4)只有一个女孩的;
(5)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6)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7)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4)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2、受理机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送材料,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15日内审核完毕后,将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受理后,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审查无误的,在30日内批准并发证。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长治市再生育申请表》、《《国家工作人员再生育申请审核表》、《长治市申请再生育公示情况报告表》;
2、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5、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人户分离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6、《生育服务证》;
7、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
婚后不育收养一个子女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级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审核;
4、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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