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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县本级公租房(廉租房)配建实施细则(草稿)
    日期:2014-09-0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25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壶关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配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 [2011]1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在壶关县城范围内,于2011    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条件书》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条件书》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回购。

第五条  对于200811日至2011611日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配建廉租住房;对于20116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分别配建5%1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再分别配建,按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严格按照《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晋建质字[2012]92号)规定执行,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七条  未按规划设计条件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配建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配建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配建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设计条件书中规定的建筑面积的5%-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备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后,要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该项目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备销售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第八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幢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配建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未实施配建或配建比例不达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房产管理所应要求其提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缴纳建设资金情况通报,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产籍初始登记;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住建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时,须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办理,并载明配建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二)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县国土资源局须依据县住建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在出让土地公告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约束性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回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配建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在项目中具体位置、幢号、房号、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明细表、总套数等内容);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规划设计条件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宗地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10.县房产管理所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测绘成果专项报告;

(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晋建质字[2012]92号)对该项目执行建筑技术与标准进行初验,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五)县房产管理所根据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办理该项目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六)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县审计局提供该项目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和审计所需资料,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七)县物价局根据审计报告,对该项目配建房成本价进行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

(八)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成本价与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回购协议》;

(九)县财政局根据《回购协议》支付配建房回购资金;

(十)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县房产管理所办理配建房交易手续,由县房产管理所确权为县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后,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管理局申请移交配建房。配建房的具体管理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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