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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壶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日期:2015-12-25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39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壶政发〔2015〕80

 

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5年壶关县保障性住房

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县2015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即将进入申请环节,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依据我县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14323.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申请人有城镇低保证,且连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

6、其他规定条件。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17904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其他规定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17904元;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3、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4、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5、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6、其它规定条件。

(四)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17904元;

2、持有本县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3、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4、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其它规定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14323.2元;

  5、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房前5年内,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6、其它规定条件。

三、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申请人有城镇低保证(连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323.2元;

4、其他规定条件。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按本县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8㎡,补贴标准为4元/人/月/㎡,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18㎡-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12。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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