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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