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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申请条件和材料
    日期:2015-07-16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6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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