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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9-20 17:01:36
  文    号: 壶政办发〔2017〕49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筹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81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1781日至20171220日,逾期不补缴。

二、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缴费仍按原方式收费。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统一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附缴费人员名单。村级收取参保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按规定上缴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复核和全县参保情况汇总,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保费连同利息上缴至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缴费方式、人员类别、注销变更等有关手续,应于每年531日前完成。

三、缴费标准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人。

四、特殊人员的缴费

原城镇居民的低保和重度残疾儿童,低保对象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重度残疾非从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缴费,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人员缴费仍按原政策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五、新生儿的参保缴费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的城乡居民免缴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出生三个月到一年之内的新生儿可随时到所在地的参保机构缴费参保,参保缴费一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跨年度的,需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新生儿参保缴费办法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参保收费登记管理办法。

六、流动人员参保

流动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出具居住地未参保证明,防止发生重复参保问题。

七、门诊统筹分配

2017年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未成年人,个人门诊统筹可划入60元,成年人划入90元。2018年城乡居民门诊统筹金额划入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筹资工作组织有力

    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工作是医保工作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医保筹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提高站位,加强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专门机构及人员,及时组织召开筹资宣传动员会,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把任务层层落实下去,确保筹资工作有力推进。

(二)广泛宣传,确保筹资工作动员到位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宣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开展医保筹资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认知度和知晓率,切实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积极性、主动性,为实现参保率稳中有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夯实基础。

(三)规范运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将2018年度参保人员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应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与户口薄(身份证)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完善,确保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准确完整,与筹资金额等内容相符。因参保人员信息基础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参保人员身份无法从网上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各乡镇负责。

   (四)强化监督,确保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为确保参保筹资工作圆满完成,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医保筹资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明资金收缴纪律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政府督查室、县人社局要做好2018年度医保筹资的督查工作,并对督查结果适时予以通报。对侵占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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