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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12-27 09:50:37
  文    号: 壶政办发〔2017〕23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晋政法字2017〕4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27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我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备案工作的自觉性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是行政机关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实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对于优化我县发展环境,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准确把握,切实做到重大处罚决定“有件必备”

(一)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范围

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依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

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审查登记。超期备案或者不在备案审查范围的,不予受理。

政府法制办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调阅案卷或有关材料时应当向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对经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发现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机关要及时改正。

    三、完善机制,加大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力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要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部门内部工作分工,保证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都能及时报送备案,杜绝不报、漏报、迟报。

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监督指导,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办可以建议县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所属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情况。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办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各地各部门需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见附件),务于4月2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附电子版)。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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