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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6-07 08:38:17
  文    号: 壶政发[2017] 9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壶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县2017保障性住房工作即将进入申请环节,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依据我县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062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申请人有城镇低保证;

6、其他规定条件。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24744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其他规定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24744元;

3、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6年的;

4、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5、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6、其它规定条件。

(四)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三个月以上;

2、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在本县建成区内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3、其它规定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062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4其它规定条件。

三、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申请人有城镇低保证(连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属于危房的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的,建成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高速、西至壶关县界、南至四家池村、北至长安高速连接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外有自有住房不计面积;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即20620元;

 4、其他规定条件。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按本县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25㎡,补贴标准为4///㎡,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25-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12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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