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七里栈吃水工程管护工作的
通 告
壶政通字〔2009〕4号
七里栈吃水工程是解决我县人畜吃水问题的一项大型水利工程,为确保七里栈吃水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七里栈吃水工程的管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七里栈吃水工程水利设施保护区包括:水源、四级提水站、供水管道、供电设施和管线上的一切建筑,以及供水管道两侧各5米、渡槽两侧各10米和提水站围墙外2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保护区进行侵占和栈保护区及附近地带进行爆破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盗窃和毁坏工程上的机电、泵站、输变电线路、通讯设施及管理房、室等设施;不准拆墙取石,破坏管道护堰;不准扒口掘管,截用水源;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工程保护区内建房、种树、挖坑取土、乱设车道、修建渠涵。
三、凡确需在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同供水主管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对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和损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进行补救和赔偿损失。
四、供水管道沿线乡、村是吃水工程的直接受益单位,对工程管护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做好供水设施的管护工作。同时要随时准备履行突击维修、巡逻值班、排洪抢险等义务。
五、县供水处是吃水工程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的全面管理。所属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努力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和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支持工程管理机构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六、工程供水实行收费制度,反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在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计量用水,足额交费。
七、对管护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或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惩严罚;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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