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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文化局权利清单
    日期:2016-03-02 来源:文化中心 浏览次数:10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序  号 类别或权力名称 数    量
行政许可 共24项
1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2 娱乐场所经营审批  
3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6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  
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8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许可  
9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10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11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12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4 临时占用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15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16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7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18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19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20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2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22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23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24 建立城市社区有限电视系统审批  
行政确认 共5项
1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  
3 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  
4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  
5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认定  
行政处罚 共120项
1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3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4 对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5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6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7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8 对文艺表演团体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9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10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11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12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14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的、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6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17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8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9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备案的处罚  
20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21 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22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23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24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25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26 对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27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28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29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30 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31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32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33 对音像制品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或者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34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35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36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37 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38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39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40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41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42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43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44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5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46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47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48 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49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5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51 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  
52 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处罚  
5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54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5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56 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5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5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59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60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61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62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3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64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65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的处罚  
66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67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68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69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70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71 对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72 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73 对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74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75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76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的处罚  
77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78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79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80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81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82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8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84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责任的处罚  
8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86 对申请、登记中体育竞赛的申报人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处罚  
87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88 对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89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90 对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91 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92 对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93 对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的、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的、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的、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的处罚  
94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处罚  
95 对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96 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7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98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99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100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101 对擅自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102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03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104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05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106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107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08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109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10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111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的处罚  
112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13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114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115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116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117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18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119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违禁广告、含有违禁内容的广告的处罚  
120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4项
1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  
2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取缔  
3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取缔  
4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奖励 共5项
1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 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3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 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5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或举办人的奖励  
行政裁决 共0项
   
其他行政权力 共16项
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2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备案  
3 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4 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5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备案  
6 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7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8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9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登记注册  
10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11 体育竞赛、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1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13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4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15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转报  
16 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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