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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个人合伙企业)
    日期:2012-11-16 来源:hb 浏览次数:11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3)在承诺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四、承诺时限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内办结。

 

附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表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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