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1.2—002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3—003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1.1.4—004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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