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
老年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省直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省老龄办根据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发放<山西省老年优待证>的通知》(晋老龄办字[2003]15号)。十多年来,各地根据《通知》精神积极为老年人办理优待证,为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今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将原来的凭《山西省老年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优待服务进行了简化,为老年人带来了更多便利,《实施办法》即将生效,《山西省老年优待证》不属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有效证件。望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准确把握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号条款内容,将老年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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