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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农村五保供养、40%社会救济办理程序
    日期:2015-07-17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14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壶关县农村五保供养、40%社会救济办理程序

                                                        2015年7月17日

项目审批名词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1)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村委证明、支村两委会评议记录、(3)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委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及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0%社会救济 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参加劳动的。4.精简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1.个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3.精简退职审批表;4.原精简单位证明、退职证、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精简原标准工资数额、街道乡镇证明;5.精简单位上级主管证明  1.申请享受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需持有原精简单位的证明(包括退职证);2.必须证明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3.并且有居住地区街道组织(乡镇)证明其现在的身体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4.原精简单位撤销的,由原精简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证明;5.由县民政部门初审;6.报市局审批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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