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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 施 细 则
    日期:2015-07-17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97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3626

壶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乡镇民政工作服务中心和包村干部的作用,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职责。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有长治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有长治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长治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二)家庭成员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认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或通过家庭财产获得的各类可支配收入。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在以核算家庭收入与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下三类申请对象,应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子女较少的老年贫困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贫困家庭。

(3)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第八条  在以核算家庭收入与财产为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对象,属于以下情况的,乡镇政府在初审时可直接予以排除。

(1)有家庭成员或赡养人(子女)、抚养人(父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入丰厚企业工作的家庭。

(2)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家庭。

(3)有汽车或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有名贵宠物或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九条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入分类及主要核算对象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报酬。

主要包括:固定职业、兼职、零星劳动等各种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城市非个体经营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2、转移性收入,指单位、社会团体及家庭间的转移支付。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辞退金、遗属补助,各类生活补偿及赡养、抚养费等。

主要核算对象:离退休人员,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父母对单独按户计算的重病、重残子女的抚养,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有补偿的家庭或人员。

3、资产性收入,指通过家庭动产、不动产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通过承包出租土地、房屋、车辆等获得的实物或货币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得的利息、红利。

主要核算对象:有土地、林地等实物收入的农村家庭,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动产、不动产的城乡家庭。

4、经营性收入,指个体工商、种养殖户的营业销售收入。

主要包括:有固定厂(场)、公司、门面、摊位或通过直销、流动销售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入。

主要核算对象:城乡个体经营者。

(二)基本收入的计算标准

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一般情况下,各类收入的计算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工资性收入。

有稳定工作的人员以实计算,最少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或农民人均纯收入)X收入折减系数。

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未外出打工的富余劳动力以居住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2、转移性收入

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收入。

赡抚养费的计算。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赡养、抚养义务。赡抚养费应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满足其家庭最低生活标准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最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赡抚养人也是低保对象的,可不计算应负担的赡抚养费。

3、资产性收入。

经营出租房、车辆及其它资产的收入,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等,按市场平均收益测算。

农村土地收入。拥有基本口粮田的农业人口,每人获得的土地收入最少应按能满足自己食用的需要计算,计算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左右(食物在低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多出部分按市场价折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4、经营性收入。

有固定厂(场)、公司、门面、固定摊位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

非固定经营者。经营期内按市场测算收入计算。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直接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户口本、身份证。

2、书面申请。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家庭人口,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明,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赡抚养人人数及姓名。

3、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

5、残疾人出具残疾证。

(二)收入证明

1、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失业人员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村(居)委出具的失业证明。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

(三)赡抚养人证明

赡抚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核实意见的赡抚养人家庭收入及经济状况证明。

(四)诚信申报承诺及授权审批机关核查声明书。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人口、收入、赡抚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调查核实。调查可采取入户、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情况要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收入核算

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专人根据当地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调查核算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结论,并每户填写一份《民主评议家庭情况备案表》作为审核审批的基本材料。

(四)集体审核和公开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低保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家庭作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核意见,并组织公开公示。公示在农廉网和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无明显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民主评议或公开公示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对象、需独立备案管理的特殊申请对象(条件见第二十一条)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乡镇干部进一步核实情况,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注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及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其中新审批对象、独立备案管理对象、复核有变化或终止对象要逐户核查。

县民政局根据县低保中心审查意见集体研究审批确定低保对象,并组织进行公开公示。

严禁不经审查、审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信息比对

在强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核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对象,县民政局可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核对。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协助,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县民政局按照核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予以确定。根据收入量化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按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贫困原因等情况分档救助。

第十七条  分类施保

城市低保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可对特殊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施保对象的补助金额,可在应得补差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提高低保标准的10%,但提高后的补差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标准。分类施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大重病家庭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保障期内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之后,一次性自付医药费达到全家年保障金的50%以上的。

(二)病残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抚养义务,家庭负担较重的。

(三)单亲家庭

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只有父(母)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生活的。

(四)子女上学困难家庭

家庭中有子女正在上大学;有多个子女上学,其中有上中专或高中的。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项享受。

第五章  保障金发放

第十八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及金额,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以下简称代发机构),代发机构必须在资金到帐一周内打入个人帐户。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凭银行领取折、保障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代发机构前台领取。代发机构要根据规定保证在证件齐全时再予以发放,代发机构不得自行向低保对象发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卡代替领取折。保障对象的银行领取折应由对象本人直接到代发机构办理。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不得代发、代办、代收银行领取折。确实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需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办理代理手续并在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保障金每次发放结束后,县民政局低保中心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其中,新审批对象、复核有变化或终止对象的保障金领取(停发)情况要逐户核实,并将核查记录归入发放档案备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对象独立备案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本人及近亲属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作为特殊对象实行独立备案管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如实申明近亲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特殊对象要独立登记,审核意见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县民政局审批时,对独立登记的申请对象,必须入户调查,审批意见要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动态管理

(一)新申请对象的审批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每月集中受理一次城市低保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或审批机关要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二)已纳入保障对象的复核周期

城市低保对象:4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复核一次;40周岁以上的和分类施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三无”人员,一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一年复核一次。

(三)保障对象的终止

低保家庭应主动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对于保障期未满,因家庭收入增加、保障对象死亡等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经人举报不符合条件的,要随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示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公示审批结果。公示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委(社区居委会)组织,在阳光农廉网和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家庭人口,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具体情况,公示结果要与审核、审批结果一致,并建档备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督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专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健全信访及实名举报核查制度,对受理的信访和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在6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反馈。核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承办时间,要有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宣传和经费保障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方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让群众深入了解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保障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县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资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时发放、保证低保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政府、村支两委和部门负责人;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对迟发、滞留保障金,造成严重影响的代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民政、政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处以1-3倍的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规定给予相关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壶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壶政发[2003]39号)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壶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壶政办发[2009]4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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