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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目录
    日期:2014-08-29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32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目录
一、2014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农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2280元(城镇月人均收入低于400元)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承诺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我县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同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分别低于我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核算、实际生活水平评估分别低于我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二)申请受理
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每月集中受理一次城市低保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农村低保申请。村(居)委会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申报资料:
1、家庭申请表(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2、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审核审批机关核查声明书 (统一格式见附表);
3、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证明;
5、赡抚养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必须由赡抚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签章);
6、高中(高职)以上在校学生证明;
7、下岗失业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8、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10、患病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材料;
11、按有关政策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证明;
1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3、长治市其他县区户籍家庭在我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还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1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
(三)入户调查
在收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城乡低保独立备案管理对象和新审批城市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要通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共同调查。
(四)收入核算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民政服务中心组织专人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初步核算,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
(五)民主评议和审核公示
经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高于保障标准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评议要求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到申请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组织。方式为召开由乡镇人民政府包片、包村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人数不少于9人)逐户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要求
审核必须做到“五坚持”,即坚持本人申请;坚持入户核查;坚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坚持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坚持审核、审批两榜公示。
(1)审核时限。根据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和调查评议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程序。
(2)初审提名。在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基础上,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初步确定拟保障家庭名单,并根据申请家庭收入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提出补差意见。城市低保设置最低补差线,拟保障对象收入差额低于最低补差线的以最低补差线确定,高于最低补差线的,按实际差额确定;农村拟保障对象根据家庭收入核算分档补差。
城市低保最低补差线与农村低保分档补差档次由县民政局具体确定并公布。
(3)乡镇政府会议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或低保领导组会议对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提出的拟保障名单和拟补差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形成后安排公示;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和独立备案管理的申请家庭,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注审核意见。
 3、公示要求
低生活保障实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村(居)委会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公示;审批结果以县民政局名义公示。公示统一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固定公示栏张贴。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收入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标准,保障金额等具体情况。公示结果要与审核、审批结果一致。公示完毕要留存公示样表及照片,并建档备案。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对不符合条件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或县民政局提出意见。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六)审批
审批工作做到“四要”、“六不批”。“四要”指:资料要齐备;收入核算要准确;低保金要按标准差额补助;审批要及时。 “六不批”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不以户为单位或不以户主申报的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除外);收入状况不详,需进一步核实收入的不予审批;不按要求签字的不予审批;未按要求进行全面调查、未公示或未进行民主评议的不予审批;不按程序申报的不予审批。
(七)资金发放
1、低保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由低保对象本人凭身份证、低保卡和银行领取证折到指定银行或代发机构前台领取。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不得代发、代办、代收银行领取折。确实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需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办理代理手续并在当地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存档备案。除备案的代理人之外,代发机构不得将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之外的任何代领人。
2、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并及时报账。
3指定银行或代发机构在资金到账10日内必须将低保金打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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