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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日期:2013-09-16 来源:hb 浏览次数:17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包括住房公积金登记、帐户设立、缴存、汇缴变更、基数调整、转移等一系列业务。
1.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市中心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申请资料:
(1)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事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一式两联,(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2.个人账户设立
个人账户设立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依据《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申请资料:
(1)每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按《开户清册》顺序A4纸大小整理装订成册,身份证号15位及身份证过期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工资表复印件(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份的工资表)。
(3)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一式两联,(以下简称《开户清册》)。
3.汇(补)缴
(1)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办理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办理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应当于每月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尽量不要多缴或少缴。待资金到账后(一般于汇款后第四个工作日)单位分配住房公积金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申请资料:
a.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b.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少缴、欠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或由异地调入的公积金分配入个人帐户;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申请资料:
a.补缴少缴、欠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补缴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由异地调入的公积金分配入个人帐户不需提供工资表。
b.单位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c.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两联。
4、帐户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做变更手续:
(1)单位新增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曾缴纳过住房积金的职工调入时不填此表);
(2)单位停止给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封存);
(3)原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重新交纳(启封)。
申请资料:
a.新增人员时需提供每位新增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按《变更清册》顺序A4纸大小整理装订成册、身份证号15位及身份证过期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工资表复印件(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月份的工资表)。
b.封存、启封人员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但启封人员需调整基数时,启封后按基数调整程序办理。
c.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联,(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5.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1)调动工作;
(2)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3)单位合并、分立的;
(4)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系统中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姓名、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
转移分为调离和区域内调动。
调离是指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所属管辖区域,按支取手续办理。
区域内调动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所属管辖区域内的调动,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新增开户。区域内调动包括调出、调入、内部转移。
申请资料:
a.调令或养老金转移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大型企业内部调动只需填列《转移通知单》,不再提供调动手续及身份证复印件。
b.单位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转移通知单》)。办理两人(含)以上转移时,如调出、调入单位相同可共用一表,如调出或调入单位不同时,应分开填写;
6.调整基数
职工工资变动或缴存比例变动时,单位需做调整基数业务。
申请资料:
(1)、调整基数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盖财务章);工资基数不变调整比例时不提供工资表;
(2)、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一式两联,(以下简称《基数调整清册》)。
7.个人账户合并
同一职工在中心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信息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并户业务。
申请资料:
(1)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填写的《变更清册》一式两联注明并户即可。
(2)同一职工在不同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先做转移并在《转移通知单》上注明并户即可。
8.个人、单位信息变更
(1)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需要变更。
申请资料:姓名变更时需职工所在单位开证明(证明两个姓名同为一人)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号变更时需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或重错号更改证明复印件,其中户籍证明备注栏中必需写明原身份证号。
(2)单位信息有以下变动时需办理单位信息更改手续: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经办人、经办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资料:
a.单位名称变动时,需单位提供改名文件,填写《开户登记表》;
b.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其它信息变动时,需重新预留印鉴。
9、错缴更正
错缴更正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属于单位违规多缴的情形。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单位核定错误;
(3)单位重复补缴;
(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冲账方式划入单位公积金账户。
申请资料
a.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将错缴原因写清;
b.错缴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单位撤销
单位撤销或撤并入其他单位的应自撤销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资料
(1)单位撤销文件或相关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
(3)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原负责人章。
11、结息和对账
(1)结息
市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分配至个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当年缴存的部分按照结息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部分按照结息日银行挂牌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息。
(2)对账
市中心每年6月30日年度结息结束后应与缴存单位进行对账。
a.每年6月30日年度结息完毕后,市中心打印单位对账单、个人对账单、利息清单。
b.单位对帐:单位领取对帐单后对帐;对帐后填写“×××度住房公积金对账表”。
(3)返中心对账
a.单位持 “×××度住房公积金对账表”两份、单位对账单、个人对账单一份到市中心对帐;
b.对帐结束,“×××度住房公积金对账表”市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
1、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的;
(9)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1)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住房公积金支取提供资料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
a、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价格核准通知书”及住户登记表、付款凭证;
b、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c、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d、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e、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或发票;
f、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集资建房、分房方案及职工分户花名表、职工交款收据;
g、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单位协议、费用支付凭证;
h、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费用支付凭证。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需在行为发生一年之内。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 ,结婚证,由配偶方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此款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对于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可在原单位封存。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单位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表格在中心领取),身份证。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结婚证,由配偶方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死亡人身份证,继承证明。(继承证明由单位出具或公证等部门出具)。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时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判决书。
(9)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这里的单位是指破产、倒闭、解散单位),提供单位破产、倒闭、解散的相关文件、个人未就业证明。
(1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不可缩印、扩印。符合第(1)、(6)、(10)、(12)项支取条件,账户内留存半年住房公积金余额。符合第(2)、(3)、(4)、(5)、(7)、(8)、(9)、(11)项支取条件,住房公积金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帐户。
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此表加盖公章、负责人名章)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此表加盖财务印鉴章)办理。
(三)住房补贴支取
1、支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提交材料:
(1)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
a、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价格核准通知书”及住户登记表、付款凭证;
b、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c、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
d、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e、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或发票;
f、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集资建房、分房方案及职工分户花名表、职工交款收据;
g、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单位协议、费用支付凭证;
h、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费用支付凭证。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需在行为发生一年之内。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 ,结婚证,由配偶方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此款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对于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可在原单位封存。
(4) 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 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单位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表格在中心领取),身份证。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结婚证,由配偶方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
(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死亡人身份证,继承证明。(继承证明由单位出具或公证等部门出具)。
支取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不可缩印、扩印。符合第(一) 、(六)项支取条件,账户内留存半年住房补贴余额。符合第(二) 、(三)、(四)、(五)、(七)项支取条件,住房补贴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帐户。
住房补贴支取业务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补贴支取审批表》(此表加盖公章、负责人名章)和《住房补贴支取申请表》(此表加盖财务印鉴章)办理。
(四)贷款办理指南


1、贷款条件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b、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c、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d、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90平米以下20%);
e、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保证金额的个人作为保证人;
f、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工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5万元,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a、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的70%(二手房不超过协议价的60%);
b、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房款的50%;
c、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现值的70%;
(2)、公积金贷款期限为最长不超过20年(个人担保类最长10年),并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 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3、贷款担保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a、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全部产权的住房抵押。采用 公积金机按揭贷款方式的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b、保证担保,借款人出具担保人的书面承诺,填写保证人情况表,方可担保。
(2)、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
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3)、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办理贷款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付。抵押期间,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4)、以住房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5)、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4、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3)、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需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 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帐户查询有四条渠道:一是通过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二是通过114查询;三是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四是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服务大厅查询。

服务大厅投诉电话:6242003
举报信箱:czzfgjj@163.com
网上在线咨询和主任信箱。
主管部门投诉电话:0355-219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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