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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16 08:54:12
  文    号: 壶政发〔2016〕24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了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决定》,我县对应取消由你局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审批”事项。

 县环保局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权力清单及相关事项的调整变更工作。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落实国发〔2015〕57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项)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县政府落实国发〔2015〕57号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项).xls
文件类型: .xls ed14497ca931dc2d52f7b493cd957507.xls (16.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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