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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16 09:00:00
  文    号: 壶政发〔2016〕30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我县需要对其中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9项)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8

 县政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9项).xls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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