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我县需要对其中1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和规范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落实国发〔2016〕11号和晋政发〔2016〕19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0项)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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