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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7-20 来源:园林局 浏览次数:93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壶关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壶政办发〔2013〕83号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壶关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壶关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壶关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县城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县城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壶关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县园林管理中心是县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单位(庭院、居住区)等规划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游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单位(庭院、小区)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渠、湿地、山地等区域及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三)其它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道路绿地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的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服务、部队等绿地率不低于35%。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新建商业、仓储、加油(气)站等不低于25%。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一)“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并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长治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交纳绿化保证金(按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并退还保证金。绿化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异地绿化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及异地绿化等办事程序。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县城主(次)干道等绿地由县园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街道两侧绿地由县园林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单位或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五)单位管辖区内的自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和城郊林带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均受法律保护。在规划尚未实施时,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和其它设施。如确需规划调整的,应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补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原因和环境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即绿化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县城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县住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含规划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由县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规划。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绿地草坪、花坛、损坏盗窃绿化设施和绿地亮化设施。

(二)在树木拴挂绳索、架设电线、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建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

(六)其它有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县城规划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修剪移植,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遇危及安全和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置,但应在4小时内及时报告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城居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履行保护县城绿地的法律义务,对破坏绿地设施、侵占县城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未同步组织绿化工程设计的各项建设工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未同步实施配套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县住建局房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程度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城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办理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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