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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7-20 来源:园林局 浏览次数:8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壶关县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壶政办发〔2013〕82号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壶关县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

小区)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壶关县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评比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壶关县创建园林化单位

(庭院、小区)评比管理办法

为切实搞好县城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县城生态质量,促进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县城市园林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城市山体、水体为依托,以道路绿化为网络,以公园绿地为重点,以庭院、小区绿化为基础,以创建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县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进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通过创建活动,真正把我县建设成一个山清水秀、生态宜居的山水园林县城。

二、活动开展范围

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活动,主要在建成区、各乡镇、各单位、企业、学校、家属院和居民小区之间开展。

三、创建标准

(一)园林化单位的标准

1、有一个科学、详实并付诸实施的园林绿化规划,管护措施严格,责任到人,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绿化覆盖率(指绿化种植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单位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达30%以上(含垂直绿化面积和屋顶绿化面积)。绿地率(指各类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达25%以上。

3、有明显的园林绿化效果和合理的植物配置。

(1)绿化达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2)有花池、花架、山石、雕塑等必要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园林设施。

(3)有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内容(垂直绿化又叫立体绿化,就是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在墙壁、阳台、窗台、屋顶、棚架等栽种攀缘植物,以增加绿化覆盖率,改善居住环境。垂直绿化在克服城市家庭绿化面积不足,改善不良环境等方面有独特的作用)。

(4)室外有树、有草、有盆花,室内盆花每室不少于三盆。

(5)乔、灌、花、草生长健壮,修剪整齐美观,无严重病虫害,绿地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园林小品和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6)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95%。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二)园林化庭院的标准

1、有一个科学详细并付诸实施的园林绿化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庭院范围(包括门前屋后)绿化覆盖面积占整个庭院面积的30%以上(含垂直绿化面积和屋顶绿化面积绿地率达到25%以上);旧城范围内居住区改造后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30%。

3、有布局合理的植物配置,有花池设置和垂直绿化内容,在可能的条件下,点缀必要的园林小品和园林设施。

4、植物生长正常,无严重病虫害。树、草、花修剪整齐美观,绿地整洁卫生无杂物,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

5、养护管理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到人、落实到户,能坚持经常性的用户工作。

6、庭院内每户养花不少于三盆。

四、申报程序

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的评比,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前,命名时间为11月以后。

(一)单位(庭院、小区)自报,逐级验收。申报单位(庭院)按照创建标准,在自查的基础上向所辖区域政府申报。

(二)已具备县级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条件的,向县城市绿化领导组申报。

(三)由县城市绿化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评定结果,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命名为县级园林单位(庭院、小区)。

(四)市级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由县政府统一向市政府申报。

(五)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各申报单位(庭院、小区)关于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情况的汇报材料。

2、关于申报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的申请书。

3、关于本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规划图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关于自查自评结果的报告。

五、命名表彰

(一)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采取“谁命名谁管理”的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单位自报,逐级验收的办法。省、市、县三级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除受省有关部门和城市绿化领导组管理外,平时委托所在县职能部门管理。

(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园林化单位(庭院)以县以上政府名义命名(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考核)。向上一级申报命名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必须是下一级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

(三)经考核,按照评分细则,实得在90分以上,且符合县级创建标准的单位(庭院、小区),由县政府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庭院(小区)”,颁发奖牌和证书,连续三年获得“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庭院(小区)”称号的单位(庭院、小区),由市政府颁发奖杯。

(四)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作为一种政治荣誉,要列入本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作晋级、晋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凡不是“园林化单位”的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六、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庭院(小区)”的,要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原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庭院(小区)”的称号。

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称号的撤消权属于相应的一级的命名机关。

七、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单位(庭院、小区)都要本着为人民服务、为百姓造福的原则和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投入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的活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持续发展。

要把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使创建活动轰轰烈烈、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小区)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原则,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绝不能以创建园林化单位(庭院)为名,增加群众负担,要把好事办好,让百姓满意,让县城人民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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