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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日期:2015-07-23 来源:地税局 浏览次数:97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是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停业登记预申请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表格下载,请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xs-l-tax.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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