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 3、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4、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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