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批条件: 1.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经审批部门同意,可简化),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需项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经审批部门同意简化的,可不提供);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资金平衡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上一篇:不使用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办事指南
下一篇: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