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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日期:2016-06-14 来源:发改局 浏览次数:13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批条件: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经审批部门同意,可简化),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
.需项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
.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项目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经审批部门同意简化的,可不提供);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
.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
.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
.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资金平衡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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