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批条件: 1.符合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省、市、县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县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1.项目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国家、省、市、县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资金平衡及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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