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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09 16:10:52
  文    号: 壶政办发〔2016〕59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壶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壶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壶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政发〔201611号),进一步做好全县粮食工作,确保我县粮食安全,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1号)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粮食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县农委、县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农经中心、县农机中心、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中心,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本部门所承担的被考核事项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及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考核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本部门、各乡镇的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考核评审,评审意见并自评报告于12月1日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牵头部门的自评报告及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对象,并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被抽查的部门、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自评报告、评审意见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并形成综合自评报告及自评打分,12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相关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通报,并交由县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壶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壶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被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保护耕地(12分)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6分)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委、各乡镇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县农委

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

县农委

县国土资源局、

各乡镇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分)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县农委

各乡镇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分)

 

县统计局

县农业局、各乡镇

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建设(4分)

县农委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

各乡镇

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县国土资源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各乡镇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县水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各乡镇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5分)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分)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县财政局

县农委、各乡镇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县农委

县财政局

各乡镇

抓好粮食收购(3分)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2分)

县粮食中心

县农发行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1分)

县粮食中心

县农发行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8分)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粮食中心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县财政局

  县粮食中心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分)

县粮食中心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9分)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县粮食中心

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4分)

县财政局

县粮食中心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9分)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分)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5分)

县粮食中心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5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5分)

县粮食中心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管理局

加强粮情监测预警(4分)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4分)

县粮食中心

县统计局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5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5分)

县粮食中心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加强源头治理(4分)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县环保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委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县农委

县环保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县粮食中心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市场和质量

管理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县粮食中心

县财政局、

县市场和质量

管理局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非主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县财政局

县粮食中心

落实工作责任(6分)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县农委
县粮食中心

县编办、
县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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