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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4-08 16:26:46
  文    号: 壶政发〔2015〕8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壶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壶政发〔2015〕8号

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壶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及各单位工作职责,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修改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负责承办提请县政府研究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建立我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负责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县编办

(一)负责审核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四、县发改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限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发展。

(二)负责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长输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指导、监督油气管道企业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五、县经信局

(一)负责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电力和通讯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履行出资人(县政府授权的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负责监管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七)负责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项目安全核准。

(八)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运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六、县教育局

(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设备、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安全课程。

(三)负责学校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审批和备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辖区内教育部门的校车安全许可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七、县科技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八、县公安局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负责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三)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九、县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受聘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财政局

(一)负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资金的及时拨付。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县人社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三)负责全县企业(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除外)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四)负责农民工岗前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县国土局

(一)负责全县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的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二)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的查处,负责受理并查处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

(四)负责全县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县环保局

(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二)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企业环保设施、设备、场所的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县住建局

(一)负责全县除煤矿矿井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凡由其他部门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则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负责安全监管的原则,由相应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负责县城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县城供水、供气、供热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县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工程建筑和县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三)负责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全县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五)负责全县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县城供水、燃气、热力等县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输和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县、乡道路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前的交通安全管理。

(六)负责县、乡道路安全设施、标识及涵洞、隧道、桥梁施工与通行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县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水库、河道堤防、农村饮水、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县农委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业安全生产政策。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涉及畜牧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由县畜牧兽医中心承担)。

(三)负责经农业部门立项的沼气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经农业部门和发改部门共同立项的农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的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监管(涉及畜牧、农经、扶贫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别由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县扶贫中心承担)。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县林业局

(一)负责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县商务中心

(一)负责指导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并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制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经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许可,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打击取缔成品油非法运输和销售。

(四)负责成品油经营、储运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县文广新局

(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县文艺演出团体、网吧、娱乐业、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卫生局

(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以及医疗机构精麻药品、医疗废物、医用放射源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煤炭服务中心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二)负责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察。

(三)负责牵头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网络监控体系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效能。

(五)负责全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县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县煤矿矿井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县体育中心

(一)负责全县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以体育中心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县安监局

(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已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尾矿库、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已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非煤矿山选矿厂、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安全监管。

(四)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五)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六)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七)负责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 

(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旅游中心

(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查处非法租用旅游车辆等行为。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县总工会

(一)负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三)负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团县委

(一)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在青少年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融入共青团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争创活动,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县妇女联合会

(一)负责对全县妇女及家庭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广大妇女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推进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县气象局

(一)负责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防雷设施检测检验。

(二)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

(三)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定期组织联合开展对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县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小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县工商局

(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行为。

(三)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三十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四)负责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县公路段

(一)负责全县国、省道路的养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国、省道路涵洞、隧道、桥梁施工及通行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县公安消防大队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企业(矿井地下部分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做好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四)组织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使用的公共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五)组织开展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六、县地震局

(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县农机中心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作业安全监管。

(二)负责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牵头组织农机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县公安交警大队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县城道路、国省道路工程在验收交付使用前的隐患排查并函告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负责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五)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九、县供销社

(一)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系统内危险化学品、农药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存储、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供销系统的安全大检查。指导、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县政法委护路办

(一)负责指导、协调壶关县境内的铁路护路联防及铁路沿线治安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十一、壶关供电支公司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国网壶关供电支公司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国网壶关供电支公司重大电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

(四)负责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四十二、中国移动壶关分公司

(一)负责移动壶关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四十三、中国联通壶关分公司

(一)负责联通壶关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四十四、中国电信壶关分公司

(一)负责电信壶关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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