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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3-17 10:14:14
  文    号: 壶政发〔2016〕4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壶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壶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壶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加快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工作制度,特制定壶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县粮食种植业、蔬菜种植业、果树业、畜牧业、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本要求:壶关籍公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下,在本县范围内稳定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3年及以上;自愿参加认定。

2、职业道德素质:热爱农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具有环保、生态发展意识,有帮助带动其他农户共同致富的责任感和意愿。

3、文化水平及专业技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

4、生产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确定的种养大户或家庭农场主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事蔬菜种植以旱地西红柿为主其种植面积在2亩以上者;从事畜禽养殖和其它各类农业生产者应具备行业准入资格条件。

   5、生产经营效益: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单位面积产量比周边普通农户高1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收入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

6、示范带动能力: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能力显著,当地群众公认。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1、经过政府培育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标准条件者,可自愿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站领取《认定信息采集表》、《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村委会推荐报送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

  2、乡镇审核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委员会审核;

  3、县农业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4、县农业委员会对评定合格的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农业委员会颁发壶关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要逐步完善以档案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淘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县农员会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平台,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第七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增收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核记录。对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对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违规违法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五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制定、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认定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信息采集、组织评审、公示颁证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管理力度。

第十条 加大财政投入。县政府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认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落实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契机,整合农业、财政、发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各类优惠政策,集中向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最大限度倾斜,调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壶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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