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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通知/|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8-31 10:50:26
  文    号: 壶政发【2016】21号 主 题 词:
 

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壶关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壶关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壶关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以工代赈项目的扶贫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山西省精准扶贫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工代赈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县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县以工代赈领导组其它成员单位负责配合搞好与其相关的以工代赈项目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 以工代赈实施范围包括全县13(镇)办事处,项目和资金重点安排在扶贫开发重点乡及非重点乡(镇)的贫困户较多的贫困村。

第五条 根据以工代赈投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以工代赈投入重点确定为:乡村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上级要求安排的其它工程。各类工程建设重点如下:

乡村道路建设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含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基本农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安排打坝淤地和垫滩造工程,适当安排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农田水利建设。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乡镇村,集聚天然降雨,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水源有保证的乡镇,通过配套建设节水灌溉设施发展农田灌溉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乡镇村,建设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

小流域治理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通过营造经济林、生态林等生物措施,结合淤地坝、谷坊等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片区综合开发。根据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从以工代赈上述几类工程中选择两类或两类以上相互配套、有机融合的相关建设内容捆绑实施,注重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

其它工程类按国家市发改委通知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以工代赈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年度工作安排和各乡镇(办事处)上报项目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报省发改委核定。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报本县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发改委。列入国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和省以工代赈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发展和改革局自收到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上级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否则,县以工代赈主管部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报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要求和国家省、市以工代赈政策安排年度计划,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

十一 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程管理。

十二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或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履行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工程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要经相关技术人员实地考察后科学编制,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报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可研报告按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可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进行实施。在项目开工前,要认真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要求择优选择本县境内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以工代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严禁将工程外包给县外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确定后除必要的技术工种外,原则上施工单位用工应全部安排当地贫困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其中建档立卡户贫困农民参与度应占到全部务工人员的20%以上。县以工代赈主管部门将探索建立以工代赈项目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发现的施工质量差、不按计划施工、不安排当地贫困农民参与施工等问题,且情节较重,除建议项目单位调整施工单位外,还应将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承揽以工代赈项目工程。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等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在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报县以工代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或省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后,要形成报告会同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竣工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对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文档资料等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使用,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及时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劳务报酬,并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最低不应低于以工代赈资金总额的10%。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除特殊情况外,劳务报酬发放应全部实行“一卡通”直补制度。由项目单位在收到以工代赈资金后,及时将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的劳务报酬经金融机构转入务工农民的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以工代赈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

县发展和改革局建档主要包括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年度上报建议计划及下达计划、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等资料,以及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项目公示图片、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施工队伍的施工资质及营业执照、工程监理合同书、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监理师的聘书及其资质证件、项目拨款资料及报账费用支出明细表、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合同、阶段性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及发放劳务报酬图片、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定点照片、工程标识牌照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竣工验收意见书等。

项目单位建档参照县发改局建档内容执行。

 

第五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二十 县财政局要按照县以工代赈主管部门转发下达的以代赈项目计划,按照《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凡以工代赈项目,其资金拨付一律实行报帐制,含财政予算内资金、国债资金、省市配套资金等。

第二十以工代赈资金要严格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劳务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版面等形式对以工代赈计划安排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监督电话、有关部门的职责等。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在项目实施地张榜公示,并留照入档。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制度。每第一周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上一的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发挥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分级监督检查制度。除国家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外发展和改革局要经常深入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稽察、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观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贪污挪用、挤占、浪费以工代赈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常平办事处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中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调整投资计划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建议执纪执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并在三年内不予安排以工代赈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事发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 以工代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参与度高的扶贫措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县委政府领导下,与财政、审计、项目单位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20031225日发布的《壶关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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