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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日期:2015-07-23 来源:地税局 浏览次数:9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出预申请服务。

2)对于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不做注销清算。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表格下载,请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xs-l-tax.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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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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